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承鈺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 原 告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壬○○ 丁○○ 戊○○ 己○○ 癸○○ 庚○○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蔡正中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