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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

原告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壬○○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癸○○
原告
庚○○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告
蔡正中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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