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 癸○○ 甲○○ 被 上訴人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壬○○ 丁○○ 戊○○ 己○○ 子○○ 庚○○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281,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