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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壬○○

      丁○○

      戊○○

      己○○

      子○○

      庚○○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281,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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