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 癸○○ 甲○○ 被 上訴人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壬○○ 丁○○ 戊○○ 己○○ 子○○ 庚○○ 丙○○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2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