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壬○○ 丁○○ 戊○○ 己○○ 子○○ 庚○○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癸○○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蔡正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