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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即原告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聲請人
即原告
壬○○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戊○○
即原告
己○○
即原告
子○○
即原告
庚○○
即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癸○○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蔡正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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