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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告
艾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告
優科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5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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