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原告
- 傑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玲律師
- 被告
- 廣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思廷律師
- 3-1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