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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告
傑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告
廣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
3-1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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