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福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於民國96年8 月7 日,以96年度補字第901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抗字第159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本院復於97年1 月14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372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