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李美華即順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年12月7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