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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訴人
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萊富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富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46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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