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原 告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洪東雄律師 董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 被 告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曾培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