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佰柒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苡訊公司)邀被告甲○○、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向原告借貸15筆合計新台幣(下同)2,102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均如附表(一)所示,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苡訊公司屆期未清償,現欠本金2,014 萬8,12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及借據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合意本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
二、被告苡訊公司業經解散,應進行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故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應為甲○○、乙○○、丁○○等全體董事。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及借據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14 萬8,12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