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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佰柒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苡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苡訊公司)邀被告甲○○、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向原告借貸15筆合計新台幣(下同)2,102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均如附表(一)所示,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苡訊公司屆期未清償,現欠本金2,014 萬8,12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及借據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合意本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

二、被告苡訊公司業經解散,應進行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故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應為甲○○、乙○○、丁○○等全體董事。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及借據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14 萬8,12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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