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62號上 訴 人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順等企業工程有限公司、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詠越企業有限公司、丁○○、戊○○、乙○○、己○○、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562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零柒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