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0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原告主張本件被告甲○○、乙○○、丙○○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之事實,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