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四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