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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1號

原告
廣岡昇
被告
吳寶麟原名吳振彰.
訴訟代理人
林玫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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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具狀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提出經原告本人簽章之起訴狀尾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經記載訴訟代理人,惟被告爭執所提出之委任狀真正,而有命補正之必要。又上開訴狀雖有訴訟代理人之簽章,然其訴訟代理權既經爭執如前,如未予補正,即有命原告提出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尾頁之必要,爰一併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予以補正,且如逾期仍未予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之起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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