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威賜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奇力速工業│彰化銀行思│95年9月5日 │21,814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源分行 │ │ │ │ │ │ │司王德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