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64號
- 聲請人
- 彬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