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17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3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昌明 ┌─────────────────────────────────────────────┐ │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1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