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45號聲 請 人 永利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洪惠玲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4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群圍企業有│台灣中小企│96年4月30日 │659,701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鄭勝│業銀行五股│ │ │ │ │ │ │程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