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順謚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1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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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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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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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1月3日 │21,3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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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3日 │18,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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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2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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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525,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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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103,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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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9,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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