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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請人
順謚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1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1月3日 │21,3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
│002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3日 │18,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
│003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2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
│004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525,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
│005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103,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
│006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9,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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