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美景炭素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2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上海商業儲│上海商業儲│95年5月2日 │20,000元 │0000000 │ │
│ │蓄銀行股份│蓄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蘆│有限公司蘆│ │ │ │ │
│ │洲分行 │洲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