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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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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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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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戴山富 │華南商業銀│96年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樹林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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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亞品家具陳│聯邦商業銀│96年1月31日 │150,000元 │0000000 │ │
│ │志豪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新莊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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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金運山禮儀│台灣土地銀│96年1月29日 │60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李│行股份有限│ │ │ │ │
│ │新湘 │公司光復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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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阮梅 │國泰世華商│96年1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板│ │ │ │ │
│ │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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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萬峻美 │板信商業銀│96年2月12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興南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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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萬峻美 │板信商業銀│96年2月5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興南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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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順通防水工│永豐商業銀│96年2月5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方武湖 │公司海山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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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順通防水工│永豐商業銀│96年2月12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方武湖 │公司海山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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