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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請人
中央空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第23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代理人於本院96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時陳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尋獲,現於聲請人公司內,則前揭支票並未遺失,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姜人友 │樹林市農會│95年12月15日│6,825元 │0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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