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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52號

聲請人
和興黑板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新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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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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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竣室內裝│萬秦銀行蘆│95年8月30日 │28,182元  │0000000   │    │
│      │潢工程有限│洲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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