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37號
- 聲請人
- 喬建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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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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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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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喬建木業有│國泰世華銀│96年3月31日 │155,541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埔墘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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