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31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5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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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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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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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4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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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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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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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2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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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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