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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38號

聲請人
弘揚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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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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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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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揚圖書有│玉山商業銀│96年4月5日  │24,357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林 │行中和分行│            │          │          │    │
│      │幸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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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弘揚圖書有│玉山商業銀│96年3月5日  │215,194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林 │行中和分行│            │          │          │    │
│      │幸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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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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