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 債權人
-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瑞
- 債權人
-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埤
- 債權人
-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清源
- 債權人
-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性仁
- 債權人
- 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季林
- 債務人
- 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啟烈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