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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債權人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權人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力源電子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壹萬捌仟零玖拾伍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華普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貳佰零壹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樺金屬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肆佰叁拾肆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如主文所示金額尚未屆清償期,債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並不得聲請支付命令,故本件除如主文所示金額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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