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 債權人
-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債權人
-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權人
-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權人
-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權人
- 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力源電子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壹萬捌仟零玖拾伍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華普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貳佰零壹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樺金屬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肆佰叁拾肆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如主文所示金額尚未屆清償期,債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並不得聲請支付命令,故本件除如主文所示金額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