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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3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433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高偵粽
債務人
呂秀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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