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羅聯福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偵粽、呂秀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433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高偵粽 債 務 人 呂秀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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