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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彭達彥、施宜宏

  • 當事人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右億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債 權 人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彥 債 務 人 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7年8月31日    │30,000元       │97年9月17日      │0000000        │ ├───┼─────────┼───────────┼───────────┼───────────┤ │002  │97年9月30日    │30,000元       │97年10月1日      │0000000        │ ├───┼─────────┼───────────┼───────────┼───────────┤ │003  │97年7月31日    │30,000元       │97年8月7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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