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6735號
- 債權人
- 德昱興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右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新台幣(下同)叁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利息部分、就叁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利息部分及就叁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請求超過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至0000000 之支票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7年8 月7 日、97年9 月7 日及97年10月1 日起算,是除債權人就超過上述付款提示日利息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