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230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之2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丙○○、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債務人丙○○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票款新台幣204000萬元整,查由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以觀,票號0000000 支票之發票人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丙○○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本件支票上有其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係認債務人丙○○係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權人之請求顯屬錯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