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0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011號
- 債權人
- 俞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耀
- 債務人
- 環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學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