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被告
- 國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請求職業災
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請求職業災
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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