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昱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0,989元。
㈡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