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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告
甲○○
被告
昱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0,989元。

㈡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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