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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04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0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樓之2
相對人
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展延至98年5月28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8 月28日經選任為賀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賀騰公司)之清算人,因賀騰公司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依據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請求展期清算3個月等語。

三、本件經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閱前開卷證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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