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訴人
俊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新鴻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建字第13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98年3月6 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同年月16日生送達效力)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