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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大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順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5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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