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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5號

原告
龍祥電腦開發有限公司
原告
4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MIT國際科學園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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