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許麗華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晉毅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91號原   告 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晉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承攬報酬款,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工程施工協議書第15條之約定:「雙方因訂單、本協議書及本工程所生之一切爭執、涉訟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工程施工協議書影本1 份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蕭佩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