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09號
- 抗告人
- 菁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紘楷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4日本院96年度促字第80776 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2 月22日始收到支付命令,而於97年3 月12日聲明異議,並未逾法定期間,原裁定卻以異議逾期,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經查,抗告人已於96年11月29日經本人蓋章收受96年度促字第80776 號支付命令,有送達回證可稽,則抗告人於97年3 月12日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原裁定據以駁回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