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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77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關係人
連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連勝照明器材有限公
關係人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7號
7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2 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連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連勝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4,122,21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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