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天○○、辰○、申○○、酉○○、亥○○、子○○、宇○○、甲○○、寅○○
- 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板橋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午○○、巳○○、戌○○、宙○○、玄○○、地○○、卯○○、A○○、1、己○○、丑○○○、戊○○、辛○○、癸○○、庚○○、壬○○、乙○○、樓、丙○○、號2樓、丁○○、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280號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天○○ 非訟代理人 未○○ 相 對 人 板橋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即清算人) 號 法定代理人 申○○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酉○○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亥○○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子○○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宇○○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即清算人) 樓 法定代理人 寅○○ (即清算人) 相 對 人 午○○ 相 對 人 巳○○ 相 對 人 戌○○ 相 對 人 宙○○ 相 對 人 玄○○ 相 對 人 地○○ 相 對 人 卯○○ 相 對 人 A○○ 1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丑○○○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癸○○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丙○○ 號2樓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而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 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板橋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5年8 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120,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午○○、巳○○、戌○○、宙○○、玄○○、地○○、卯○○、A○○、己○○、丑○○○、戊○○、辛○○、癸○○、庚○○、壬○○、乙○○、丙○○、丁○○、黃○○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74,896,76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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