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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682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 月8 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76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9,443,143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權利人名稱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登記謄本,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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