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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9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897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關係人
泓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民法第867 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泓良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3 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1,260,01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授信額度契約書、分段式貸款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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