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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鍾啟煌

  • 原告
    乙○○原名:陸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乙○○原名:陸懷 代 理 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情事,於民國95年間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95年5 月29日成立協商,自95年6 月起,分80期,利率6.88% ,每月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20,071元,並持續繳至96年12月,因聲請人前服務之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因營運不良而於96年12月13日將聲請人資遣,導致聲請人頓時無收入來源,遂與最大債權台新銀行申請緩繳2 期(民國97年1 至2 月)成立,之後聲請人雖積極尋找新工作,但卻不得應徵公司之雇用,導致於民國97年3 月份仍無公司願錄用聲請人而毀諾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95年協商成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債權人清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離職證明書、協商繳款之存款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23日下午4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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