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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華海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費4,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計算式:(12+1)*34*10=4,420】
二、提出聲請人自95年1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
    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
    表冊,勿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
    支出、為受扶養人楊有長、楊凱翔每月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
    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四、說明楊有長、楊凱翔2 人須受扶養之原因,並提出實際受扶
    養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2 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
    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
    律規定對上開2 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
    姊妹、配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楊有長、楊凱翔、
    配偶陳桂蓿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所
    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五、說明聲請人之配偶陳桂蓿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
    名稱(含法定代理人)、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七、聲請人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自行填載有自立勝工
    業社獲取30,300元之薪資,於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亦填載有分別自立勝工業社獲取60,600元、萬杰鋼業有限公
    司獲取303,000元之薪資,業據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三重稽徵所查詢明確。請具體說明為何於聲請狀記載實
    際並未領取上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6月24日起至97年6月23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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