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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7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4號

聲請人
必虹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黃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必虹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必虹實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陳仁基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所負債務,除積欠債權人戊○○、甲○○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4萬6,000元、積欠債權人丁○○租金3 萬元、積欠債權人丙○○借款50 萬 元外,尚積欠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營業稅及罰鍰,合計3,602 萬8,076 元,惟目前所有之財產為現金105 萬元,聲請人確已無清償能力而不能清償債務,因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股東同意書、債權人清冊、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匯款委託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函等為證據,聲請裁定宣告必虹實業有限公司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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