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8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889號
- 聲請人
- 麗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4,652 元,到期日民國97年4 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本票上之發票日應記載正確,惟查本件票號0000000 之本票發票日記載為中華民國「二00八」年,此記載顯屬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本票自屬無效,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